“三证合一”10个实务问题解答

2018-06-10 16:49  8520次阅读

1.“一照一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原三证适用范围内均可使用。各类企业纳税人领取“一照一码”后,其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代替。
 
2.“三证合一”后是否取消税务登记?
答:“三证合一”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只是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3.“三证合一”后,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三证合一”以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不属于逾期登记。
 
5.实行“一照一码”后,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和原来无太大差异。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等同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需要网上申报的,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开通“网上(电子)办税服务厅”网报功能。
 
6.“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变化?
答:“三证合一”推行后,新办企业及换发证照的企业将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既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又是税务登记号。
 
7.“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新办企业是否仍需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案件贴花5元。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下,新办企业依然应在新设立时,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应在增加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8.更换“三证合一”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变更,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答: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9.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报送信息,不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报送税务机关。
 
10.“一照一码”后,发票专用章是否用更换?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发票专用章。2015年9月1日前设立,并已纳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如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了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专用章,待税务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并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开票系统发行后,再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