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须知
2018-06-10 16:49 6698次阅读
一、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象。该《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除企业选择不公示的内容以外,企业年报的内容均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或其他社会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更正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四、即时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对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企业的处理。截止到每年的6月30日24时,企业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的处理。企业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公示即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七、对在企业信息公示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八、其他事项:企业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类企业于2015年2月28日前,换发自2014年3月1日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进行年度报告申报和查询。